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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红达昌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6611号   原告:***,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红达昌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8520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红达昌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一半,剩余一半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康  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