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6611号
原告:***,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红达昌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8520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红达昌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一半,剩余一半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康 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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