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4742号
原告:四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工业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小区***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四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旭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