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5064号
原告:四川日月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四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小区***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日月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日月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并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日月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周 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