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8822号
原告: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小区***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万佳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独柏路二社。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万佳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627元由原告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