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西南特加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4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小区***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市西南特加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办迎春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 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西南特加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16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市西南特加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57718元,执行费12977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市西南特加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双流区商业房屋,上述房屋均为轮候查封且有抵押。通过网络调查、传统调查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西南特加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西南特加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蒋 尧 审判员  向 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