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1810号
申请人:四川日月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远大新兴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四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小区***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日月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远大新兴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在56816.53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在56816.53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日月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远大新兴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桂溪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在56816.53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