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6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远东川府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附26号1栋1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小区***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远东川府置业(成都)有限公司因与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7民初22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远东川府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远东川府置业(成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远东川府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远东川府置业(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