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6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远东川府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附26号1栋1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小区***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远东川府置业(成都)有限公司因与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7民初22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远东川府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远东川府置业(成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远东川府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远东川府置业(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