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某乙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某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49076号
原告:成都某甲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女,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某甲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某乙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某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某甲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甲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某甲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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