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681民初1527号
原告:四川鑫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海南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武城装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鑫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武城装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受理立(2024)川0681诉前调5481号。原告四川鑫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106元,由原告四川鑫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