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泰仁和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国泰仁和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轩科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国**和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武城大街2号1栋4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81848L。

法定代表人:周柯颖,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轩科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平泉镇进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2LYQG3M。

法定代表人:蒋稀,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川国**和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轩科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与纳入失信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目前尚余执行标的1,535,771元及执行费17,758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丹

审判员 高 凌

审判员 彭绍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