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22民初356号
原告:***,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四川国泰仁和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武城大街2号1栋4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81848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国泰仁和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作为本案原告,其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2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