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泰仁和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创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国泰仁和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21民初807号 原告:四川创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路155号1栋607、608、609、6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泰仁和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武城大街2号1栋4层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第三人:四川浩天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沿街192号1幢5楼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女,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四川创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泰仁和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浩天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四川浩天劳务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