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3民终4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自贡某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某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自贡某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某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23)川0302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贡某置有限公司以其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贡某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23)川0302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自贡某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995.50元,减半收取10497.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自贡某置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995.50元,减半收取10497.75元,由自贡某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