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星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长安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余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西段184号。
法定代表人:段志森,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星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2021)黔2633民初41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星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2021)黔2633民初413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一、管辖异议审查属于程序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被上诉人立案提交的证据是劳务分包合同,其未经质证,原审法院不得直接认定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本案确定管辖权的合同《输变电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没有经过质证,合同的解释方法就是通过文义解释,该合同的文义解释就是一个劳务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综上,请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将“达棒山风电场220KV送出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施工,双方对该工程的具体施工地点、范围和内容等作出了相应约定,包括施工、材料采购及其他内容。由此可见,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于上诉人主张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为贵州省从江县,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冉定飞
审 判 员 陈生燕
审 判 员 罗安松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方 漫
书 记 员 李佳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