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621民初1620号

原告:***,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岳池县。

原告:***,女,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池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萍,岳池县苟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志平,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岳池县。

被告:四川星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长安东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3MA2H。

法定代表人:余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静,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王志平、四川星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萍、四川星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志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王志平、星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72,057元。2、判决***、王志平、四川星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拖欠的资72,057元所产生的利息33,722(即从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的利息,72057×36月×1.3%)。3、判决王志平返还与***结账的原始单据。4、判决***、王志平、星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拖欠的工资的误工费及差旅费8,000元。5、判决三被告承担此次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午2月二原告应***的请求来到四川盐源县卫城镇***的工地打工,当时***作管理,***煮饭,工程为主是国网凉山公司的盐源一一骡马铺110kv线路π接入石门坎线路工程和盐源一一石门坎110kv新建线路工程,总承包是四川星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是在星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上承包的,该工程于2018年4月验收合格通电竣工。竣工后***准备到贵州去打工,便和***提出要离开,***委托他堂弟王志平就***在盐源工程中的账务往来进行结算,我们三人拿出***及王军还有王志平星光公司给***经手的对账结果工程款是7,153,595元,***向他们交了近三年该工程的开支,借支等共计6,966,273元的账,工程中***有187,323元未交上账,算***个人借支,***也签字认可的。在算***和***的工资时,王志平问***:丁哥的工资怎么算。***说全部按每月1万元工资算给***,王志平就按每月1万元给***计算工天、工资、电话费及***的工资,工资计算总计是259,380元,减去***差账(个人借支)187,323元剩余72,057元作为***和***剩余的工资,王志平叫***在结算单上签字,***签了字,并盖上手印。***说业主还未和他结算,现在又没有钱,等业主结算后付给原告。当时,***和***关系尚好,也没有要求***在结算单上签字,当时***是认可王志平给他搞的结算。之后,因为我们解除了儿女亲家关系,关系急转直下,***拖欠了很久,一直没有给工资。***于2020年3月写信给盐源县劳动局,劳动局调查王志平,他撒谎说是和我算起耍的,没有受***的委托,劳动局又打电话给***,***说***在工程中作管理,并未向他交账。王志平没有受***委托他敢不敢给***定工资,7百多万的流水账,他王志平敢做主?并且***交的账还有一些要存入国网公司的档案,现已存入进去了,他说***没交,完全说不过去,不符合逻辑。

被告***辩称:***是在***手下做管理民工工作,***在***手下煮饭。***不清楚是怎么结算的,也不在场。原告在***手下做事,就应当和***进行结算,但是***都不在场如何结算。***喊二原告重新来结算他们不来,所以这是由于原告造成的。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志平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对王志平的诉讼请求。理由:一、2018年4月18日,在和***结算时,我问***和***的工资要怎么算,***就说他是10,000元/月,***则是3,000元/月。当时我考虑到***和***是儿女亲家关系,***所说的应该不会骗人,于是就按***说的标准来算。并且我已向***说明,暂时由我来算个大概,算好后在提交给***审核。按***所说的其结算结果为:***、***两人总工资为259,380.00元,减去两人所有借款187,323.00元,剩余72,057.00元为***、***两人工资。二、2018年4月19日,我把***、***的结算结果交由***审核,在***看到结算结果后,就对我发火,说我算的不对,还说我和***是串通一气,在搞他的钱,明确的说当时承诺***、***两人的工资一共为10,000元/月,其中***7,000元/月,***3,000元/月。因此***也对我指责了一番,并表示要和***重新结算,但***坚持已经算好为由拒绝重新结算。按照公司财务的要求,所有结算单要有双方签字并按有手印方可有效。因***拒绝重新结算,导致至今结算单上并没有***的签字认可,只有***及本人作为经办人的签字,所以结算才没有完成。三、***和***一直没有完成结算,***也在星光公司多次无理取闹,星光公司就通知***,说如果没有处理好此事,给星光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将承担全部责任。答辩人只作为***、***两人工资结算经办人,并且没有工资结算的决定权。

被告四川星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状上说的工程与我公司承建的工程不一样。我公司没有承包原告诉状上说的这个工程。我公司承建的工程是分包给四川省南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该公司与我们签订了合同,是属合法的劳务分包。星光公司没有把工程包给***,与***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也不是星光公司的员工,也不是职务代表行为,原告主张的***拖欠他的工资与星光公司无关。王志平与星光公司更没有任何关系,王志平的行为与星光公司无关,也不能因为王志平的行为让星光公司承担责任。星光公司不是付款的义务主体,二原告主张星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对星光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从事线路工程承包,被告王志平系***管理人员,负责管账和管理工地。2015午3月开始,二原告受雇于***,原告***从事管理工作,原告***从事煮饭工作。2018年4月18日,王志平对二原告的工资进行了结算,结果是:原告***从2015年3月4日至2018年2月24日的工资共计220,000元,电话费4,400元,***从2015年3月4日至2016年1月24日的工资共计33,000元,电话费1,100元,***跨行转账手续费880元,总合计259,380元。减去总借支余款187,323元,等于72,057元,作为***和***两人的工资。王志平、***在结算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二原告要求被告王志平、四川星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给付工资的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主张要求被告支付从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因拖欠工资的利息33,722元和拖欠的工资的误工费及差旅费8,000元也无事实依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结算凭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被告***的财务管理人员王志平对二原告的工资进行了结算,王志平的行为是其工作职务行为,被告***以自己没有签字为由,主张该次结算不成立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72,057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其要求支付从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因拖欠工资的利息33,722元和拖欠的工资的误工费及差旅费8,000元,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二原告要求被告王志平、四川星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给付工资的责任,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其该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款72,05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光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