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易砼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重庆市黔江区渝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星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29942号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易砼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同景国际S组团2栋2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61B3KF7H。
经营者:***。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渝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河滨南路西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65936695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星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西昌市长安东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3MA2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易砼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渝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星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易砼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静
法官助理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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