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3412号
原告:四川省天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天府镇永宁村4组。
法定代表人:周自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下南大街2号20楼18号。
法定代表人:颜旭,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省天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天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天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