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5民初13541号
原告: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12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天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南熏大道二段1021号3栋3-4楼。
法定代表人:周自谦,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天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川省天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