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14执保344号
申请人四川香城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学院路东段万和商业广场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闵长义。
被申请人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街**
法定代表人廖仁福。
申请人四川香城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香城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市新都区兴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63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玉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