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哈尔滨华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外执字第15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华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道建设村郝罗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华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外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外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建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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