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哈尔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4231号
原告:哈尔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道建设村郝罗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094387217L。
法定代表人:王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益平,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勇,系北京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586号。
法定代表人:宋新海。
原告哈尔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原告哈尔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91元,由原告哈尔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慧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丛中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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