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471号
原告:吉贝克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随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2-2号D栋1-8层)一层D100-0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1年4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吉贝克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随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吉贝克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随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吉贝克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贝克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随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吉贝克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