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执25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驰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海光楼XX室。
法人代表:王黎琳。
委托代理人陆婕,女,1983年1月12日生,住上海市长宁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陆茵,女,1991年5月16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四川睿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
法定代表人:赵映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仲案字第0412号裁决,受理申请执行人驰众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睿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64979.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64109.00元、扣收本案执行费870.00元。
本院通过传统调查和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目前实现债权64109.00元。
本院认为,通过传统调查和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海波
审判员 朱 兵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肖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