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执967号
申请执行人:崇州市永信木业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崇阳街道东泉村9组。
经营者:谭桂英,女,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四川睿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皇家花园。
法定代表人:赵映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州市永信木业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四川睿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在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未发现其实际经营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到期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5,000元,其中1356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剩余13,644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川0184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97,095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剩余83,451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已缴纳并上缴国库。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望博
审 判 员 陈 琳
审 判 员 毛德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月
书 记 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