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睿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睿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4执26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执行人:四川睿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皇家花园。
法定代表人:赵映炯。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睿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有工程款679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5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丽红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陈正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高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