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旗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大旗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滨州市新童年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21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大旗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37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3号楼2区403B、404B、405B。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市新童年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渤海十八路望海花园小区西门2号沿街商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大旗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滨州市新童年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3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大旗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大旗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9元,减半收取664.5元,由上诉人广东大旗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 娜 审判员 蒙 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