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民初492号
原告:广州富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灵山东路16号306-116(不可作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099633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旗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37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3号楼2区403B、404B、405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092588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州富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大旗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原告广州富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富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富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原告广州富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现减半收取465元,实际由原告负担46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鸯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