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终19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大旗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404B、405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89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淑婷,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富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0996337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大旗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富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广东大旗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与本案事实相关的证据,故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现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大旗游乐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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