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执7337号
申请执行人广汉市伟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岳阳路东段**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曾怀兴。
被执行人四川幸福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海昌路********。
法定代表人:向伟杰。
广汉市伟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幸福场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特26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72000元。
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幸福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该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特26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丽
执行员 吕琨
执行员 王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