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执保986号
申请人: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新新街**。
法定代表人:蔡德志。
被申请人: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江陵社区蜀龙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唐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0)川0114执保889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人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了保全。现申请人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新都支行,账号为5100××××9809账户已足额冻结了1963972.50元为由,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其名下成都银行新都支行,账号6005××××0029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新都支行,账号4402××××2844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川0114执保889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人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成都银行新都支行,账号6005××××0029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新都支行,账号4402××××2844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