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30民初164号
原告: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江陵区蜀龙大道南段889号1栋、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28088527Q。
法定代表人:赵克猛,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泽锋,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中成输配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团结路社区育才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300615514392。
法定代表人:黄诚。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中成输配气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方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