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北碚区贵昌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与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3851号
 
原告:北碚区贵昌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源路57号1幢1楼4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0H9DM8E。
经营者:刘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菲,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江陵社区蜀龙大道南段889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28088527Q。
法定代表人:唐焰,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碚区贵昌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告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碚区贵昌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贵昌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碚区贵昌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2.85元,保全费900元,共计1902.85元,由原告北碚区贵昌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陈薇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肖  扬
书  记  员         李  思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