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成都华锐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恢7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江陵社区蜀龙大道南段889号1栋、2栋。
法定代表人:唐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成都华锐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杨毅,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诚实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华锐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华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4)双流民初字第2691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新诚实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债权标的2560353元,执行费28004元,本次执行到位债权数额225628元,剩余债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华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资产、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划拨了华锐公司银行存款225628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新诚实公司,此外,本院还根据新诚实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冻结了华锐公司对案外人四川腾中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但尚不具备提取条件,除此以外暂未发现华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新诚实说明上述执行情况,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已将华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毅)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 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