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740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先富,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江陵社区蜀龙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唐焰,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宗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