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740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先富,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江陵社区蜀龙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唐焰,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宗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