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

四川通达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扣划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681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通达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7日6年11月1日7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划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9219.00元至广汉市人民法院专用帐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袁国贵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