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

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592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某,男。
被申请人: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申请人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沪0114民初15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8,730元。现申请人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内存款38,73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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