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

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168号
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某,男。
被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张志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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