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5633号之二
原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六路211号1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清江村四组仁和金沙1幢2单元27层5号。
法定代表人:何云霞。
原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皓常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