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

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郫都区向阳石材经营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1执3659号
郫都区向阳石材经营部、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成都仲裁委员会(2020)成仲案字第1174号仲裁调解协议,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郫都区向阳石材经营部与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支付剩余未支付的货款147500元、利息140000元(含未按约定履行而应另行支付的利息100000元)、保全费5000元及仲裁费14933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其已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达成以金额281213元为最终结算金额的协议,并自愿放弃其他违约金额,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5331元,其中281213元执行案款已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户,4118元执行费已上缴国库,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