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505号
原告:***,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伟,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来龙村22组。
法定代表人:陈晓燕。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阳如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易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