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505号

原告:***,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伟,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来龙村22组。

法定代表人:陈晓燕。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阳如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易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