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视实业总公司

四川省环视实业总公司、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46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环视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紫藤路******。

法定代表人:刘贵华。

被执行人: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西城区广安门外鸭子桥**iv>

法定代表人:杨红通。

四川省环视实业总公司与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民终2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省环视实业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62804.89元,执行费5342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环视实业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向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东

书 记 员 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