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

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17136号
上诉人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桓建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2民初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桓建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桓建工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准许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29元,减半收取3464.5元,由上诉人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卫敏 审判员  龚 耘 审判员  夏 伟
书记员  刘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