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2821号
原告:***,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银花,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中路一段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