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东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智东实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民催6号
申请人上海智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桥镇宣秋路567号3幢3层33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智东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3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4127264399,出票日期为2017年12月5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汇票申请人为上海智东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持票人为上海智东实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智东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上海智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