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能保温安装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福建省华能保温安装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722财保14号
申请人福建省华能保温安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包良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福建省华能保温安装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申请人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德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省华能保温安装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德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浦城圣农生物质发电厂项目的安装工程质保金275673.31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省华能保温安装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浦城圣农生物质发电厂项目的安装工程质保金275673.31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阙慧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