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民初1242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华能保温安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湖滨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82192958L。
法定代表人:包良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兴斌、徐翔,均系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产业区东区飞云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643721890。
法定代表人:郭洪涛。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2021)粤0117民初1241、1242、1243、1244、1245、1246号原告福建省华能保温安装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监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6案,6案均由审判员王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该系列案件当事人一致,原告起诉的事实及理由基本一致,合并审理有助于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节约审判资源。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粤0117民初1241号案审理。
本案诉讼费一并并入(2021)粤0117民初1241号案中。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