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7101民初443号
起诉人福建省华能保温安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湖滨路**。
法定代表人包良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蓝传焕,福建云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福建省华能保温安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华能保温公司”)以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局第二公司”)为被告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起诉状。起诉人福建华能保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中铁十局第二公司支付起诉人工程款人民币310737元;判决中铁十局第二公司支付起诉人欠付工程款利息102543.21元(以工程款2607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暂从2016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19日,之后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上费用合计413280.21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7日起诉人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渝黔铁路土建10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十局项目部”)签署了编号为YQZQLW-10-03-026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起诉人福建华能保温公司为渝黔铁路土建10标第三分部隧道洞门工程项目建设提供劳务,工程地点在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双方还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向甲方法人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月20日,起诉人与十局项目部签订《合同封账协议》,工程决算总价款人民币1275737元,已支付810000元。其后,十局项目部又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目前仍欠工程款总计310737元。起诉人曾多次催要,中铁十局第二公司及其项目部均以各种理由推辞。起诉人认为中铁十局第二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经释明,起诉人坚持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福建省华能保温安装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员 李 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程书平
代理书记员 赵天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