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802执1226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东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6330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南路志高动漫科技产业园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99020450F。
法定代表人:袁晶,执行董事。
本院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东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802民初90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97551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设施等已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并分配完毕;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闽F×××××号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3日裁定受理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另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进
审判员林爱芸
审判员谢文聪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