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东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东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802民初6806号
原告:龙岩市东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633063。
法定代表人:李晓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能,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企管站大楼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320955XW。
法定代表人:程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林明华、陈文慧,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龙岩市东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肖建筑公司”)与被告龙岩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高龙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肖建筑公司、被告志高龙岩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肖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志高龙岩公司立即支付东肖建筑公司工程款9260328.8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9260328.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东肖建筑公司对本案工程作价或拍卖后所得的价款在9260328.8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20日,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东肖建筑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编号:成字20110311),合同约定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将位于龙岩志高动漫科技产业园入口广场工程发包给志高龙岩公司施工,合同对工程范围、工程造价、工期、质量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1年12月18日,志高龙岩公司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作为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肖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内容,补充内容约定,志高龙岩公司将志高龙岩公司剧场停车场广场工程发包给东肖建筑公司施工,补充内容第二条约定“工程内容:按施工图所示;主要包括土方平整、碾压、碎石垫层面层施工,次要管线施工等”。补充内容对结算方式进行了更改,其他条款参照原合同《合同编号:成字20110311》执行。工作联系单签订后,东肖建筑公司开始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但由于志高龙岩公司资金紧张,没有按照工作联系单的约定向东肖建筑公司支付进度款,导致东肖建筑公司没有按工作联系单的约定完成全部施工任务。2018年3月初,东肖建筑公司要求志高龙岩公司支付工程款,志高龙岩公司以东肖建筑公司没有完成全部施工任务为由,提出对东肖建筑公司完成的施工交由第三方进行造价审核。2018年3月18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东肖建筑公司完成的工程由志高龙岩公司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工程审核,并认可第三方作出的造价审核,志高龙岩公司同时承诺造价经双方确认后五日内付清工程款。2018年5月6日,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建设工程审核意见通知书》,《建设工程审核意见通知书》审核后的结算数为11338384元,双方于2018年5月7日收到《建设工程审核意见通知书》后均无异议。志高龙岩公司从签订工作联系单至今仅支付了三笔工程款共计2078055.2元,尚欠工程款9260328.8元。同时,东肖建筑公司对所承建的龙岩志高动漫科技产业园入口广场工程享有作价或拍卖后所得的价款在9260328.8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志高龙岩公司诉至法院。
志高龙岩分公司辩称,2018年8月29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8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以志高龙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裁定受理志高龙岩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闽08破6号决定书,指定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担任志高实业公司管理人,履行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在收到本案应诉材料后,向志高龙岩公司工作人员核实情况,但均表示不清楚。管理人查阅志高龙岩公司移交的全部文件材料,均未发现任何与本案涉案工程项目相关的交付、竣工、验收、预算、结算等工程施工及结算材料。因此,对本案讼争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无法判断。2018年5月,由福建恒信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项目造价进行审核并由施工方和发包方盖章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应当由东肖建筑公司承担完全举证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3月20日,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东肖建筑公司作为承办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将龙岩志高动漫科技产业园入口广场工程发包给东肖建筑公司施工,合同对工程范围、工程造价、工期、质量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1年12月18日,志高龙岩公司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与东肖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在签订龙岩志高动漫科技产业园入口广场工程合同的基础上补充如下内容:志高龙岩公司将公司剧场停车场广场工程发包给东肖建筑公司施工;按施工图所示,主要包括土方平整、碾压、碎石垫层面层施工,次要管线施工等。补充内容对结算方式进行了更改,其他条款参照原合同执行。工作联系单签订后,东肖建筑公司开始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8年3月18日,东肖建筑公司与志高龙岩公司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因志高龙岩公司资金困难,东肖建筑公司没有完成全部工程。东肖建筑公司完成的工程由志高龙岩公司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工程审核,并认可第三方作出的造价审核,志高龙岩公司同时承诺造价经双方确认后五日内付清工程款。2018年5月6日,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建设工程审核意见通知书》,《建设工程审核意见通知书》审核后的结算数为11338384元。双方于2018年5月7日收到《建设工程审核意见通知书》后,均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均无异议。东肖建筑公司至今共收到三笔工程款共计2078055.2元,志高龙岩公司尚欠东肖建筑公司工程款9260328.8元。故东肖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志高龙岩公司与东肖建筑公司签订工作联系单,由志高龙岩公司将公司剧场停车场广场工程发包给东肖建筑公司施工,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东肖建筑公司开始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因志高龙岩公司资金困难,东肖建筑公司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双方达成《补充协议》,东肖建筑公司完成的工程由志高龙岩公司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工程审核,并认可第三方作出的造价审核,志高龙岩公司同时承诺造价经双方确认后五日内付清工程款。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建设工程审核意见通知书》,审核工程结算款为11338384元。双方均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该审核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志高龙岩公司尚欠东肖建筑公司工程款的依据,经东肖建筑公司催要,志高龙岩公司未依法支付尚欠工程款,显属违约,应限期支付。东肖建筑公司要求志高龙岩公司依法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东肖建筑公司对所承建的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龙岩市东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260328.8元,并支付从2018年8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9260328.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龙岩市东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对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剧场停车场工程作价或拍卖后所得的价款在9260328.8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22元,减半收取计38311元,由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冬  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琳婷(代)
书记员 郭萍 ( 代)
附:
一、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二百八十六条(?javascript:SLC(21651,286)?)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诉讼服务中心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