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802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东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6330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企管站大楼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320955XW。
法定代表人:程壮,总经理。
本院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东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802民初68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260328.8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发现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由其他法院首封,且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8)闽08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另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进
审判员林爱芸
审判员谢文聪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代)